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校园交通管理水平,规范校园交通行为,进一步强化师生安全意识,压实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其他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一)对校园内的出入口、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车辆停放场所和其他与交通有关场所的管理;
(二)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行驶、停放、充电等行为的管理;
(三)对行人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交通行为的管理;
(四)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进行处理或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五)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六)对其他与校园交通安全相关的管理。
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教育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校保卫处(部)是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各二级单位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协助部门,配合保卫处(部)开展工作。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因举办活动或施工需要,设置、移动道路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需报保卫处(部)备案;施工过程中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尽快撤除。
第七条 校园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责任单位应及时排除。
第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时遵循“靠右行驶,行人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保卫处(部)可实行临时校内交通管制或调整道路交通方案并提前发布公告,各单位应予配合执行。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条 本校教职工车辆及学校公车需办理校园车辆管理系统录入手续,车辆进出校门时自动识别,自动抬杆。
第十一条 校外机动车辆如需进校,可提前通过微信上“南京晓庄学院访客系统”小程序申请,由校内接待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进校。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校内紧急公务时,可直接入校。
第十三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的机动车,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经审批进校后应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 出租车、网约车等社会营运车辆、燃油摩托车禁止驶入校园。
第十五条 严禁利用机动车搭载无入校权限的人员入校。保卫处(部)有权将违规入校或在校内从事违规、非法活动、具备安全隐患、扰乱校园秩序的机动车清拖出校园。
第十六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按交通标识行驶,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禁止鸣笛,禁止驶入禁行区,遵守特殊时段限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机动车出入校门限速为10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限速为25公里/小时。如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严禁逆行、超速、超载、超车、急转弯等。
第十八条 学校班车统一停放在工科楼停车场;其他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需有序停放在各区域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位内。停车位内须顺向停车,停车场内须车头向外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重大活动期间校内停车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经审批入校的校外车辆只可在权限有效期内入校,在校内行驶、停放均需遵守学校机动车管理规定,在申请入校时间结束前及时驶离校园。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非机动车包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及其他以人力或动力装置驱动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获准在校内开展租赁运营的共享非机动车同样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校内非机动车实行通行许可制度,符合校内通行条件的非机动车均需安装校内通行标牌(详见《方山校区关于集中安装校内非机动车标牌的通知》)。未安装校内通行标牌的非机动车将禁止进入校园以及在校内行驶。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出入校园时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车上成员需依次通过门禁人脸识别系统核验后方能进校,严禁冲闯门闸门禁。
第二十三条 校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行驶时应佩戴安全头盔;
(二)车辆应按规定悬挂合法车牌和校内通行标牌,保持车牌、标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三)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特殊路段限速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驾驶人须沿路靠右行驶,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指挥;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礼让行人。转弯时提前减速,不得有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手持物品或浏览电子设备、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禁止驾驶人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禁止驶入校园: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或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等影响车况安全装置的;
(三)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
(四)其他不符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或通行。
(一)严禁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斑马线、草坪、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禁停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驶入电梯或楼宇内部;
(三)如遇重大活动或上下课高峰时段,现有停车位不足时,可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临时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和道路通行;
(四)爱护停放场地内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因个人过失或停放不当导致财物损坏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应在公共充电桩集中充电,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范、收费管理等规定。
(一)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走车辆,方便其他车辆充电,禁止随意拔插他人未充满电的车辆充电插头;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图书馆、服务中心、食堂等建筑物内部充电,严禁飞线及私拉电线充电。
第二十七条 获准在校内从事共享非机动车租赁运营的企业,除了和学校签订正式协议,还需遵守如下规定:
(一)运营企业要向校保卫处(部)备案,同时提供运营车辆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运营模式说明,在校内运营的制度、规范和承诺,以及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
(二)运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协议进行管理,切实保障服务系统信息安全,并在指定位置设立服务网点和停车点,按一定比例配备专业运营、维护人员,及时更换淘汰损毁或故障车辆,确保校内共享车辆完好率不低于95%;
(三)运营企业需统一为使用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四)共享非机动车属运营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长期占有,不得故意损毁。对非法占有和故意损毁的行为,保卫处(部)将配合运营企业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运营企业要公示服务和收费标准,不得欺诈营销,不得侵害师生合法权益,不得在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不得影响校园环境;
(六)如遇极端气候条件或校内重大活动,共享非机动车综合运营需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人出入校门时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师生员工、“四工人员”等凭人脸识别进校,其他人员通过访客系统预约审批进校。
第二十九条 行人在校内通行应遵循靠右原则,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走斑马线或按指定标识确保安全后通过。
第三十条 行人在校内道路上不得追逐嬉闹、多人并行,不得在道路上溜冰、踢球或打闹,不得强行拦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儿童在校内行走、活动须有家长陪同。
第六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部)作为校园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校内车辆和行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有权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的人员和车辆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酌情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出现以下行为的,校内交通管理人员发现后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严重时予以口头警告,屡教不改者酌情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在禁行路段行驶或不遵守特殊时段限行规定的;
(二)在校内鸣笛的;
(三)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四)其他影响交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校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违规行为,按月累计违规次数:
(一)在校内行驶,车速超过30公里/小时的机动车将会被校园机动车超速系统抓拍,记1次违规;
(二)对乱停乱放的机动车,保卫处(部)将在车身醒目位置张贴《违停告知单》或上传违停行为至机动车管理系统,记1次违规。
一个月内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的机动车辆,将被纳入道闸识别“黑名单”,取消自动抬杆功能,车主需前往保卫处接受安全教育、签订《校内交通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解除“黑名单”。每辆车每学期仅有一次解除“黑名单”资格,多次或严重违规的车辆将通报至相应二级单位并限制入校。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出现以下行为的,取消该车辆入校权限,车辆限期驶离校园。
(一)驾驶机动车强闯门禁、故意堵塞道路造成交通拥堵、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期间拒不服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批准驾驶机动车运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校的;
(三)驾驶人饮酒后在校内驾驶车辆的;
(四)伪造个人或车辆信息骗取入校资格或其他恶意逃避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使用非机动车管理系统管理非机动车辆,非机动车驾驶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均视为违规行为:
(一)骑行时双手脱把、使用手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妨碍交通安全的;
(二)在禁停区域停车或占用消防通道、紧急通道、专用通道、人行步道、草坪等违规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不遵守交通规定,行经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的;
(四)将电动自行车驶进楼宇内存放或充电,将蓄电池带进楼宇内部充电,或私拉乱接电线充电、飞线充电的;
(五)在公共充电桩充电完毕后,长时间未挪车的。
出现违规行为的非机动车,管理后台会记录违规行为,视情况发送短信提醒。每学年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由保卫处(部)通报至车主所在单位并就近对车辆实施暂扣管理,车主需前往保卫处(部)办理解除暂扣手续;累计出现6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由保卫处(部)立即吊销该车辆校内通行标牌,取消车辆入校及在校内行驶资格,车辆清离校园。
第三十七条 非机动车及驾驶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保卫处(部)就近对车辆实施暂扣管理,同时通报至车主所在单位。
(一)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车牌及校内通行标牌的;
(二)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校内通行标牌的;
(三)冒用或盗用他人信息申领校内通行标牌的;
(四)将校内通行标牌转借、转售或赠送他人的;
(五)毕业、离职后未将车辆带离校园的。
第三十八条 被暂扣的非机动车车主需在两周内前往保卫处(部)办理解除暂扣手续,逾期不办的,由保卫处将车辆统一清拖至指定地点,公示两个月后仍未处理的,学校有权视同无主车辆自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出现以下行为的,吊销该车辆校内通行标牌,取消该车辆入校权限,同时通报至车主所在二级单位。车辆需立即驶离校园,同时取消驾驶人校内通行标牌申请资格。
(一)驾驶非机动车强闯门禁、堵塞道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期间拒不服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驾驶非机动车运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校的;
(四)违规充电引发火情、火灾的;
(五)因个人违规行为导致校内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校内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助,迅速向急救中心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保卫处(部)。因救助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标明或记录需要变动的现场元素,并通过拍照或摄像记录伤员在现场的原始位置及状态。
第四十二条 校内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且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规定协商处理,同时报保卫处(部),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报警,尽量减少对校内交通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违反校内交通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人身安全及学校财产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晓庄学院方山校区,莫愁校区、晓庄校区可视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的处理,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