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6-12浏览次数:2155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四、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1. 占用疏散通道;

2.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 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