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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晓庄学院安全保卫工作办法(暂行)
2019-12-18

中共南京晓庄学院委员会文件

南晓院委〔201960



南京晓庄学院安全保卫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旨在维护学校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确保学校全体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公安厅、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苏教规〔20126号)和南京市《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9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协同落实、常态检查、严格考核。

第三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政齐抓共管,保卫处(部)组织协调,各级责任人各司其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开展工作。

第四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区分与考核

第五条学校按行政序列划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校级为第一级,学校主要责任人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党委副书记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它校级副职为其分管工作领域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为第二级,其主要领导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责任人;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内部科室为第三级,其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由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自行明确。

第六条学校各级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按期签订本级各类责任书,落实责任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及时发现、调解、处理本部门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体系并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做到快、准、深、细,防患于未然;

(五)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本部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第七条学校保卫处(部)担负着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任务,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和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实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安全与保密(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加强协调,确保相关信息渠道通畅,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及国家安全;

(三)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做好校园治安、消防与交通等防控与管理;负责做好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校园24小时值班、值守及巡逻等工作,全天候为师生员工提供安全保障;

(四)负责对全校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负责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做好危化品的监管工作;负责落实学校各项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校园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督促隐患整改;强化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和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多方联动机制建设,确保整改落实;

(六)负责全校集体户籍管理和相关工作;负责校内商业服务网点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信息登记工作;

(七)负责调解处理校内发生的一般治安纠纷,配合公安机关对发生在校内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查处;

(八)负责校内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防范设施的专项申报与建设工作,完善校园智慧化安全防控体系;

(九)负责校园护卫队管理工作,做好校园护卫队的日常管理及绩效考核;负责学生校卫队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协助校有关部门做好向部队输送兵源的政审工作;

(十一)负责校园活动的备案与安全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型活动和重要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列入各级党政负责人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保卫工作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九条对涉及国家安危和国计民生,关系到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要害部门和部位,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

学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主要指:存放重要文件、资料、档案、贵重仪器和设备的部位;广播站、配电房、重点实验室;存放现金、票证及其它贵重财物的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以及生物菌种的部位等。

第十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界定由各单位根据第九条之规定向学校保卫处(部)提出申请,由保卫处(部)审查,报学校批准后送公安机关备案,其管理办法是:

(一)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且工作责任心强、无犯罪记录,遵纪守法;

(二)各要害部门要实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制,明确具体责任人;

(三)建立完备的安全防范制度、操作规程。普及物防设施,安装技防设施,安排人员值守,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三落实;

(四)贵重物品的生产、储存、购买、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应严格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各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责任人应经常开展安全自查,及时发现隐患。保卫处(部)要定期组织检查、监督,指导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保卫处(部)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监管部门,全校全体师生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并贯彻以下要求: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对消防设施要做到常态化检查,常备不懈;

(二)学校组建义务消防队,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明确一定数量的兼职消防员,定期参加保卫处(部)组织的消防培训和演习;

(三)消防设施设备要实行定人管理、定位存放,责任单位要与保管人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海外教育学院负责做好学校外事安全保卫工作,保卫处(部)协助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海外教育学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一)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海外教育学院应向外籍人员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使其自觉守法;

(二)发现可疑情况,发生纠纷、涉外案件,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海外教育学院要及时向学校领导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组织力量调解矛盾,保护现场,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三)凡聘用外籍教师、招收外籍学生,邀请外藉人员来校进行学术交流、举行外事活动,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保卫部门协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港、澳、台同胞比照外藉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四)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海外教育学院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外事工作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和后勤管理处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学生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负责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指导化解学生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防范纠纷案件、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发生;

(三)负责和心理健康研究院共同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做好心理危机干预;

(四)负责和后勤管理处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五)协调做好校内大型学生活动的管理工作;

(七)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涉及学生的事故和案件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后勤管理处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一)监管食堂经营服务单位采用五常法等先进管理方法,推进食堂7S精益化管理,推进明厨亮灶项目并接受学校职能部门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或验收;

(二)监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把好四关”“三白”“二消毒一留样,保证各类餐饮食品卫生安全。采购食品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即必须有QS标志和相关资料),并做好留样记录和副食品采购索证记录;

(三)监管经营服务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须和学校签订《经营风险管理承诺书》和《安全与稳定责任承诺书》;

(四)监管经营服务单位严禁使用液化气、煤炭类、固体生物质类作为燃料,确实执行消防管理要求。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奖惩

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制度,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视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或本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切实贯彻本细则,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

(二)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使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使学校名誉免受损害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嫌疑人作斗争,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四)全年无火灾、火警及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功的;

(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工作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根据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对发生的案件、事件隐瞒不报的,或报告不及时造成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或使学校名誉受到损害的;

(三)包庇、聘用、留宿犯罪嫌疑人或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提供资金的;

(四)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落实,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

(五)对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损失的;

(六)忽视安全保卫工作造成恶劣影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巨大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的解释权在学校保卫处(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晓庄学院

党委办公室

201978日印发

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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